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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开户申请人)与乙方(本协议指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Ⅰ类银行账户:乙方通过Ⅰ类银行账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  
      Ⅱ类银行账户:乙方通过Ⅱ类银行账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等实体卡片。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
       Ⅲ类银行账户:乙方通过Ⅲ类银行账户为甲方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电子渠道开立账户的,甲方应从同名的Ⅰ类银行账户向Ⅲ类银行账户转入任意金额的方式激活账户。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Ⅲ类银行账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Ⅲ类户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为5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
       第二条  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承诺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及乙方业务规章制度,保证账户合法合规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卖账户,不利用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不利用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甲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第三条  甲方在开立结算账户(含Ⅰ、Ⅱ、Ⅲ类户,下同)时,应提供有效证明身份文件,接受开户银行审核。甲方在柜面开立结算账户的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甲方经自助机具开立Ⅰ类户的,需经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身份;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银行账户时,甲方还需提供本人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作为核验甲方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为甲方本人。甲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伪造、欺诈,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2016年12月1日起,甲方在乙方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甲方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乙方开立多个I类户的,甲方同意按要求向乙方说明其开户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甲方同意撤销或归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①甲方提供的开户证件等资料不真实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②对甲方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③甲方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④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身份证件到期前或到期后以短信方式提示甲方办理更新。甲方在证件到期前可通过微信银行、手机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更新。甲方证件到期后3个月内仍未更新的,乙方有权对账户采取限制金融服务措施。
       第七条  甲方同意在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大额现金存取时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管理规定;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同意遵守乙方对外公布的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行为,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介质、密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证等,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甲方账户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有权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有权向甲方重新核实身份,甲方应当配合;待乙方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第十条  乙方发现甲方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有权对甲方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异常的,乙方有权按照审慎原则自行调整向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乙方有权将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列入可疑交易,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乙方有权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开户银行有权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并按照法律法规向有相关单位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  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乙方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甲方为上述涉案账户开户人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未在3日内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乙方有权对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如甲方属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乙方有权在5年内暂停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非柜面业务,3年内不为其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  甲方在乙方留存的电话号码应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一一对应关系。如甲方无法证明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的合理性,或者通过甲方留存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上甲方核实相关情况的,甲方同意乙方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第十三条  甲方的联系方式、手机号码、职业以及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者甲方有效身份证件及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届满的,甲方应及时前往乙方任一网点进行更新,在合理期限内如未更新的,乙方将限制账户的非柜面交易功能。
       第十四条  因甲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乙方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六条  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甲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甲方信息。
        第十七条  甲方同意按乙方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支付个人结算的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乙方网站公布或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  发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为假名或冒名开户的,乙方将立即停止该账户的使用,并可经被冒用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内资金纳入乙方久悬未取专户核算。
        第十九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出台新的规定,本协议内容将依法作出相应调整。变更后的协议将在梅州客家村镇银行网站进行公告,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进行销户,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至甲方依本协议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正式销户之日终止。
        第二十三条  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金融法规、乙方业务规定及金融业惯例办理。